11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了解,这是我省首部聚焦文化旅游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1月21日至23日在广州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惠文在广州主会场列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通过在线交流平台在汕尾分会场列席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由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据介绍,《条例》制定工作注重坚持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切实压实各方责任,着力解决汕尾实际问题。经过了近一年的筹备、调研、起草、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和评估论证,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在全面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条例》于11月3日经汕尾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条例》的制定出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汕尾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推动解决文化和旅游产业面临的固有顽疾和文旅融合新问题,为促进汕尾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五条,对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与部门职责、宣传推广、社会参与、规划建设、开发培育、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规定。其中,规定明晰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坚持规划引领作用,明确规定了培育开发和促进措施,完善监管机制。《条例》将于近期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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